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
作,提高认定和资助工作的精准度,根据教育厅等六部门关
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皖
教〔2019〕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二)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三)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四) 坚持积极引导与学生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依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
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五条 根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突发状况
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因素、其他影响家
庭经济状况等有关因素,我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依据主要有: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低保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儿;
5.残疾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6.烈士子女;
7.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8.其他特殊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视其困难程度认定为相应等级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符合 1-7 条者应作为重点资助
对象。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1.学校成立以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办公
室、宣传部、监察审计处、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等部门
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审批工作。
2.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的认定工作。
3.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成员参加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
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与
推荐工作。在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
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
的 10%,其中当年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当回避。认定评议小组
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时进
行,认定程序如下:
1.提前告知:学校通过通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班会
等形式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项,并做
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本人申请: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安徽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给班级评议小组。
3.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
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组织全班同学召开专题班会进行民主
评议,班会须有本班 4/5 以上同学参加,对初步确定的贫困
学生及排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异议的,由班级评议小组予
以重新认定,最终确定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及
排名,报学院评审。3.学院评审: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班级推荐结果,结
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确定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对提出异议的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
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处,并及时登陆奖助管理系统,组织录入
贫困生库信息。
4.学校审定:学生处汇总各学院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名单。对仍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的,学生处进行核实并予以
答复,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材料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
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全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八条 各学院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做
好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
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
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取
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记
入学生的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原《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校学〔2017〕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