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黄山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校学〔202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皖财教〔2019〕91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 资助对象 学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以省教育厅下拨标准为准,结合我校实际,分三档发放,一档4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根据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到各学院。学校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学院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章 评审
第七条 评审时间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班级认定工作小组严格评议、核查后报学院。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校学生处。
(三)校学生处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及有关资料上报至省教育厅。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分月发放,由财务处直接发放到与学生一卡通对接的农行卡上。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为学校专项管理基金,不得挤占和挪用,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学〔2016〕1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